1、所谓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即为在构成与演变、发展并最终落幕的整个过程中所呈现出的各类因主客观原因所引发的
犯罪现状。
2、当发生
共同犯罪行为时,犯罪停止形态通常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便是犯罪已然既成,即恶行业已铸就;
其次是
犯罪预备阶段,该阶段虽然尚未达到
犯罪既遂的程度,但已孕育着犯罪的实质性意向;
紧接着是
犯罪中止阶段,这一阶段犯罪人有可能主动采取行动终止
犯罪行为;
最后是
犯罪未遂阶段,这是犯罪行为未能圆满完成,出现各种障碍或缺失导致
犯罪目的未得实现。
在此之中,犯罪既遂属于已经构成的犯罪实体,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以及犯罪未遂均属于未完成状态的
犯罪类型。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故意犯罪的情境下,才有可能涉及到未完成状态的问题。《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