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经济负担能力的亲姐妹,在父母不幸离世或者因为经济原因无法继续对其子女进行抚养的情况下,应对尚未成年的兄弟姐妹承担起供养的责任。
若是有幸由兄长或者姐姐一手抚育长大并已具备自给自足能力的弟弟或妹妹,当面临身体状况不佳同时还陷入严重的经济困境中的兄长或姐姐时,他们也负有为其提供资助和支持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