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种时间期限上并无明文规定。
无论在
离婚纠纷之后的任一时点,任何一方或双方的具体状况或其实际承担
抚养责任的能力产生了显著性的改变,皆有权对此前已经确立的子女抚养事宜提出重新调整的想法。
关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方式,通常应首先遵循双方自愿商议的原则进行,若未能达成共识,便可以考虑通过向当地
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的途径来寻求公正的裁决。《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