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接受
贿赂犯罪主要包括两类: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向相关人员索要或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求私利,且所得
数额较大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给予相应
罚金;
若所得
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作相应罚金处置;
然而,倘若所得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尚未满足谋求个人利益,反而违反国家规定,私自收取各种形式的
回扣及手续费等,皆属
违法,需按前述条款进行惩处。
此外,对于那些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及其被派遣至非国有企业、单位代行公务的人员而言,同样适用上述
法规。
倘若此类人员也出现了前述两种行为,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与第三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
罪名进行
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