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明确规定,
违约责任所造成的损害只具备补偿性质,并不包含惩罚意味,其基本宗旨在于对
债权人因合同未按约定履行而遭受的
财产损失进行合理的抚慰和补充。
值得关注的是,
诉讼费用通常由
败诉方承担,而
执行费用则由被执行者负责。
按照规定,这笔费用应在执行完毕后方能支付,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执行过程中直接从被执行者的资产中予以扣除,此费用并不属于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畴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