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房屋腾退补偿计算标准,具体实施细则如下所示:
(1)如若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则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应等于合法拥有之房产的认可估价以及与申请人协商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
补偿金额之和;
或者,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可通过评估方法确定。
(2)房屋腾退补偿间差距则应当在于合法拥有房产的认可估价与经过协商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或经评估后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之间,减去腾退方为被腾退人提供的调换
产权房屋的认可估价。
2.对于房屋腾退过程中产生的安置费用,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针对被腾退者或承租人都需要按照该标准进行计算,安置补支付由搬迁补助费、在此情况下未提供周转房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及过渡期期限超过时产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非居住性房屋因停产、停业而导致的损失
赔偿费构成。《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