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伪劣化肥罪之主观与客观要件,需注意如下内容:
首先,销售方必须具有故意犯罪的心理状态,即明知道所销售的化肥属伪劣产品仍予以出售,这是本罪构成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次,从客观角度看,该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违反农业、林业、畜牧业以及水产业等生产领域的管理相关法律规章,通过售卖存在质量问题的化肥给他人,从而导致相关生产领域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向市场投放假农药、假兽药或假化肥,明知这些物品为虚假或者已失效而仍然进行销售,或者生产商或销售商以不符合标准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充当合格的物资,使生产农事陷入严重困境的人,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同时并处罚金;
若造成的财产亏损巨大,销售者将被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罚金不得低于销售款总额的50%至2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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