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偿还的问题上,无论债务双方是否已经办理了
离婚手续,都有义务甚至应当以夫妻共有的财产和各自的
个人财产共同承担该笔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在此期间,
债权人均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向夫妻中的任意一方要求
清偿债务的数额或者全部金额。
然而,不能仅因双方事先已经作出任何协议或者法律上的裁判结果就拒绝用于偿还债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仍然具有权利让其中一个配偶单独或者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当某个配偶承担首次还款责任之后,他/她便有权力依据先前的协议或是经过法院裁决之后的裁判,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份额的债务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