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个人所得税逃税行为,将接受严厉的
法律制裁,主要包括:
1.对于金额较大而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逃税者,将被追究
刑事责任,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相应罚款;
2.对于逃税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人员,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惩罚,处以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款。
该项
刑罚依据是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中的相关条款,即纳税人若是通过欺骗或隐瞒财务事实等手段来误导税务机关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刻意不进行申报,从而逃避纳税达到一定数额且比例超过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时,将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相应罚款;
而当逃税额特别巨大和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承担相应
罚金。《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
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