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如果能证实夫妻中的一方所欠之债务实际上属于其个人的债务,那么另一方便无需对此类债务担责。
通常而言,具备如下几个关键证据,可作为这种证明实现的重要途径:
首先,当夫妻中的一方在借贷行为中,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明确约定此类债务为其个人债务时,例如在借贷文书上明示的。
其次,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各自所得的财产达成协议,约定将这些财产均划归各自拥有,而此时夫或妻其中的一方在面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方已知晓并尊重这个约定,那么便可以以该夫或妻单独所有的财产来对债务进行偿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形相对较少见,因为许多情况下,夫妻间关于财产和债务的约定都处于保密状态,鲜为人知;
在此类纠纷中,均由夫或妻负责提供相关证据,既说明他们之间曾经存在过这种约定,又需证明第三方确实知晓及认同了这一点。
另外,也可以通过一些方式证明这类债务并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例如如果资金是在婚前或者离婚之后发生借贷,那么这种债务通常被视为个人的债务,除非债权方能够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借款是在婚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否则不能构成夫妻共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