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法律规定最多仅有两次机会,且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合理期限应当限定在一个月之久。
所谓
补充侦查,是从本质上讲,其主要目的在于为了确保能够提供充足的
证据材料来支持案件的审理与判决过程,它本身相当于在已有的侦查工作的基础之上,对于那些由先前侦查程序所遗留下来的不足或者薄弱环节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和完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