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食品生产
经营许可擅自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是未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而擅自生产食用添加剂的行为,将由县级及以上级别的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予以惩处。
违法者将会被
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全部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在
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未达到一万元人民币时,
初犯者将面临最高五万元至最低十万元的罚款
处罚;
然而,倘若货值金额一旦超过一万元人民币,则将处以货值金额十倍至二十倍的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
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