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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的主体是谁

房屋拆迁的主体是谁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024-03-30 18:30:02 已帮助238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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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的主体是谁
1.在拆迁这一问题上,主要负有责任的行动主体为房屋征收部门。
这个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助执行相关任务,同时对于委托方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需要负起全部法律责任;
2.如果涉及到土地领域,那么主要责任应当由国家承担,进行土地的征用和回收;
3.对回收到的土地进行使用和调整,通常由市政府或县政府来负责本行政区划内的房屋征收及补偿事宜。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在农村地区的土地征收和开发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收回农村居民依赖赖以生存的土地时,必然需要给予合理且适当的补偿。
由于农村的土地类型多样,因此每种类型的土地都应设立相应的补偿标准。
若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以及广播线等设施,便需根据具体情况同相关部门充分磋商协调,并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概算,编制详细的初步设计概算后上报审批。
针对因征收住房导致的停工停产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补偿金额则会根据房屋在被征收之前所能取得的效益、停工停产期间长短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决定。
至于具体的赔偿办法,将由省级政府、自治区政府以及直辖市政府分别在各自所在地区制定出来。
拆迁补偿方面,政策规定可以允许采用货币形式进行补偿,或者以房屋产权条件交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甚至还可以选择将货币补偿与产权交换两种方式相结合的补偿策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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