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理解何谓
归责原则,它实际上是衡量
侵权行为人对于自身行为导致的损害需否负起法定赔付责任的一种通用规则。
当损害已经实际发生后,归责原则将会用来判定侵权
行为人为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当前,我国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由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及无过失责任原则共同构架而成,每一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都将遵循各自适用的归责原则。
因此,在处理涉及到人身
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问题时,我们亦会根据具体情境来选择相应的归责原则。
在一般的侵权行为中,承担个
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主要依据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该原则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作为价值判断的基础,以决定其是否应当对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
侵权偿付责任。
通常而言,由于一般侵权行为引发的
损害赔偿案件中,必然存在有主观过错一方的
当事人,所以行为人应当为其
主观故意承担
赔偿责任。
尽管客观事实可能表明,加害者的行为确实造成了损害,且两者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倘若加害者在主观层面上缺乏故意,则无法构成这种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针对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我们需要了解以下几个关键要点:
1.过错责任原则的
构成要件。
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评估和分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我们需要满足四个必要的条件,即行为人具备主观上的过错、其行为构成
违法、有害结果已实际发生、以及
违法行为和有害结果之间存在被认定的直接关联性。
这四大要素的缺失或不足均可能导致责任无法成立;
2.主观故意构成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要前提。
如果行为人在主观认识上并不存在任何过错,那么他可能无法构成适格的人身损害赔偿
责任主体。
换句话说,若是在案情事实之中缺乏行为人主观有错这个元素,即便加害者的确实施了可能造成损害的举动,并且这些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确实存在着直接的逻辑联系,然而由于不满足主观过错这一法定要件,那么他最终仍然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地方。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范畴。
在应用该原则的时候,我们需要将过错这一要素视为行为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合理性依据。
过错责任的
证据采集和
举证责任通常由原告一方承担,也就是说,实行的是谁提出主张谁负责提供证据的基本原则。
因此,在整个
诉讼程序当中,原告需要对自己的所有主张进行全面的证据收集,否则当他们在举证环节出现缺失或困难的状况,将须依照
法规承担
败诉的风险和法律后果,除非法律另外做出明文规定。
最后,
过错推定原则,顾名思义,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某些场景之下,从损害事件的源头推定加害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从而据此确立行为人应尽的赔偿责任的推定制有过错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