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自首情节的主要方面包括:
1.在参与
犯罪活动之后能主动步入
司法程序并诚实地交代自身的罪行者,此为
自首行为;
2.针对已经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接受
刑事审判的罪犯来说,若他们坦诚地说明了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其个人的其他罪行,则应视其为自首言行;
3.同样的,对于那些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经宣判的罪犯而言,只要他们如实地陈述了执法机构仍未得知的罪行,且这些罪行与执法机构已经掌握的或法院已经判定的罪行属于不同性质的
犯罪行为时,也应理解为是自首行为。《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