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信用卡诈骗罪与
盗窃罪之间的主要差异如下:
第一项,
犯罪意图的具体内容及其形成的具体时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盗窃罪的
行为人应当明确认知并承认他们是采取一种不为
被害人或者其
财产权益者所知晓的隐秘方式来
非法侵占他人的财务,并且这种犯罪意图只能在非法占据他人财富之前产生。
然而,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人来说,其犯罪心理状态是有意为之,其中便包括对银行设定消费额度以及设定还款期限的清晰了解以及
非法占有资金的前提预谋。
再者,犯罪事件的实体性方面两者之间也有显著的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
窃取财物的行为方式通常是秘密的。
然而,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这一概念的实际行为表现存在两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消费的数额已经超出了预先设定的额度,并且经过银行多次
催收仍然拒不理会,其次就是行为人的透支行为已经超出了最初设定的还款日期,同样经过银行的多次催收仍未得到有效处理。
此外,犯罪对象也是在这两种犯罪形态下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
就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而言,它们的犯罪对象仅仅局限于那些犯罪实施前行为人尚未拥有的他人物品,只不过在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境下,该卡本身被视为犯罪工具,这一点是此
罪名所特有的特征。
至于法律后果,若盗窃罪罪犯偷走他人财物后又自行归还,尽管可以视为
犯罪事实成立,但是主动退还
赃物的行为只能作为一个酌情
量刑的参考因素予以考虑。
此外,盗窃罪的实行主体为一般民众,只要具备完全
刑事责任能力即年满16周岁的公民均可触犯这一罪责;
然而,信用卡诈骗罪的实行主体仅限于合法持卡人员。
通过欺骗方式领取
信用卡的人员及其他未经申请程序而通过例如借用、拾得、购买、盗窃、
抢劫等途径获得信用卡的人员,都无法成为恶意透支行为的主体。《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