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姻登记日前取得的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
以及因另一方人身遭受伤害而得到的赔偿或补偿款;
亦或是家族传承或通过赠与协议被明确规定仅属于某一方的专有财物;
最后是独占性使用的日常生活必须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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