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及抢夺罪两类犯罪认定的关键区别点在于客观实施行为过程中的隐蔽程度与公开可视的表现。
具体说来,盗窃罪的特性体现在当事人自以为其行为不会被财物所有权人或者保管人察觉知晓;
而抢夺罪则着重强调行为者对于自身行为是否会引起财物持有者注意毫不在意。
从法律角度来看,即如何界定这两种犯罪类型所针对的事实关系?个人观点认为,应当将此类规范于财物所有权人和保管人之间的关系为对象。
举例来说,假设行为者在公共场所行窃,尽管周围行人有可能目睹窃贼踪迹,然而只要财物所有人未能察觉,这种行为仍然属于盗窃罪范畴。
反之若是行为者将被害人引导至无人问津的偏僻小巷,之后当着受害者面强行抢劫并逃离现场,按照法律定义应当定性为抢夺罪。
通常情况下,我们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在主观层面对自我获取财产的行为方式的认知作为判定依据。
应该注意的是,若行为人自认为自己在财物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者明悉知情的条件下,采取暴力手段争夺财物,哪怕事实上财物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者并不清楚此人的趁机取财行为,也依然可以肯定行为者涉嫌构成抢夺罪。
举例说明,倘若犯罪嫌疑人事先预谋夺取财物管控人员手中财物,自觉财物管控人员已经察觉,然而实际上只是对方事后才发现,而且对此事全然不知情。《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