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尚未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士若有更名需求,可通过亲生父母或者
法定监护人为代表,前往户籍所属地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如果该申请人属于在校就读学生身份,则需额外附上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具体证明文件)。
此外,有关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得以变更者,必须由亲子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办理。
若其中一方无法查明对方的下落信息,则应该由孩子的父/母亲出具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
保证书,或者向人
民法院申请推定对方失联。
在此情况下,若只是单方面以隐瞒公开
离婚事实为条件,取得了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变更权利,然而若另一方提出恢复其子女原本姓名且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时,公安机关将有权对此做出恢复处理。《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
收养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