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两种情形乃法律所允许
债权人实施查封财产之行为:
(1)根据双方签订之合约条款规定之条件,若某方
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偿付其应付账款,则占有时可以依法扣留
债务人之财产;
(2)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债务提供相应
抵押品作为清偿
保证之情况下,若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还款义务,债权人则可行使其权利将
抵押物进行查封,同时通过抵押物的转换价值优先谋求自身权益的实现。《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
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