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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区别

普通债权乃指各方当事人依据特定法律事件产生之权利义务关系,经由合约预先设定或者受民法法规约束而享有之权利;
其履行方式并非受债务人为自主意愿驱使,而是必须依照债务内容进行合理履行。
相比之下,破产债权具有鲜明的强制色彩,其接受清偿往往需要借助破产程序这一特殊机制。《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最新修订: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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