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动产(例如房地产)的所有权并非通过实际持有来实现,而是依赖于正式的登记程序。
因此,不可能发生类似于房产质押到期等情况。
在法律框架下,质押仅适用于动产类资产,而鉴于房产系不动产性质,因而无法进行质押操作,但可依据相关法规进行抵押。《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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