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原则性规定,“抚养费”涵盖了众多方面,具体包括了未成年子女所需的生活费用、相应的教育费用以及医疗费用等。
因此,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必要开支,皆属于抚养费的范畴之内。
仅支付基本生活费用及学杂费,无疑是对抚养义务的不全面履行,这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
同时,《民法典》亦明确指出,对于由一方进行抚养的子女,另一位应当承担起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甚至可以全额承担或者部分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