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犯案过程之中,主动停止
犯罪或是能够有效地预防犯罪后果的情况,我们称之为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同样是属于直接性
故意犯罪中尚未完成的犯罪形态之一。
然而,尤需注意的是,这两种犯罪形态仅限于基本构成之
抢劫罪,对于加重构成的抢劫罪并不适用。
在抢劫罪的犯罪过程中,不论是在预谋阶段,也就是实施抢劫行为的实际行动展开前,还是在已经动手但还未完全结束的阶段中,都有可能出现犯罪中止的情形,例如,
犯罪嫌疑人在筹备抢劫所需的工具时,或是为了实施抢劫的顺利进行而设立其他提供方便的措施期间,受到他人的规劝或者自我悔悟,从而终止了抢劫罪行的持续进行;
另一方面,抢劫罪的犯罪中止也可能出现在已经开始采取侵犯受害者人身权益的行动,甚至是在采取获取财务的行动之际,因遭受受害者或是他人的劝阻,丧失了推进抢劫的决心和意志,终止了抢劫行为的进一步执行,从而没有产生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