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要求行使代位权,那么他们必须首先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以下重要事项:
首先,债权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身与债务人之间确实存在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有效性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证据;
其次,他们还需明确债务人未能及时积极地行使其对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的证据;
最后,债权人也应提供力证证明,债务人未曾积极行使到期债权这一行为已导致了债权人本身对其到期债权的收益遭受实质性的损失及不利影响。《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