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多个公安机关均拥有涉及同一
刑事案件的
管辖权,这种情形应当交由最初接手此案的公安机关负责审理。
若有重大需要,也可转由涉及主要
犯罪活动的当地公安机关
管辖。
依据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
诉讼理论,我们通常把管辖范围区分为
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两大类。
其中审判管辖又具体细化为普通管辖及专业管辖两个范畴;
而普通管辖的深入细分则涵盖了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指定义管辖三个方面。《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
犯罪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