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肖像进行人身侮辱被视为对公民肖像权的严重侵犯。
众所周知,肖像是每位公民个人的外在表现形式,他们拥有支配权利,可以自由选择同意或是反对他人对其肖像的使用权。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违反肖像权的行为比较常见,例如,无视受害人的意愿,将其肖像用于商业广告、产品包装、书籍封面以及印刷年度挂历等盈利性活动。
其次,恶意破坏、污损或者丑化他人肖像,甚至实施诽谤或者人身攻击等,这些都被视为侵害肖像权的重要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