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对于
量刑建议存在异议并持有确凿合理的
证据支持,法院则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加快调整量刑建议的协助,倘若检察机关未能落实此项请求或即使调整后依然呈现出显著不当的情况时,法院仍享有独立判断并进行实体判罚的权利。
因此,从法学理论上来讲,尽管经历了检察机关提议实施实际
刑罚的阶段性过程,但最终仍有机会争取到减为
缓刑的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