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车辆达到下列几种情况,将被强制注销:
(1)轻度或微型载货汽车以及矿业专用车,其累计行驶里程需达到30万公里;
(2)轻度或微型载货汽车、涉及牵引功能的载货汽车、矿业专用车以及各类出租车,其他类型车辆则需要满足使用时长达到10年的条件;
(3)由于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导致车辆遭受严重损毁或技术性能极度低下且无法通过修复手段恢复到正常状态者;
(4)由于市场需求变化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导致该车型已经退出市场,并失去了所有零部件的供应渠道;
(5)汽车经过长期使用后,其耗油量超过了国家制定的原装车型出厂标准所设定的数值达到了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6)不管如何进行维修和调整工作,仍然无法满足政府对于车辆行驶安全性的相关技术规范与要求者等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