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财务出纳皆需承担刑事责任,此结论取决于具体情况。
若财务出纳明知相关活动属于非法集资却仍然配合,则将与主谋同责面临法律惩罚;
然而,若财务出纳对此毫不知情,则应免去犯罪嫌疑。
需要明确的是,非法集资并非一单独的罪行,它在我国的《刑法》中主要涵盖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两种情况。
依据相关法规,所谓的“非法集资”泛指以诈骗等手段造成的数额较大的非法集资行为。
例如,《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就详细规定了,凡是蓄意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已严重扰乱我国金融秩序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应当被处以罚金;
倘若涉案金额特别庞大或是行为人还有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那他将面临三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须接受罚金的处罚。
当企业参与此类违法行为时,单位将作为惩罚对象,其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会受到同等程度的刑罚处置,均依照上述法规执行。《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