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某些在现场即能立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之外,作为权力机构或是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机关应于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的第20个自然日内,对该申请做出最终的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许可决定。
若在这20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决策或审批,经过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的审慎考虑及同意,可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
然而,一旦需要延长决策时间,行政机关有义务及时向申请人告知具体原因及延长期限的信息。《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