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如果正式的合同文件中并无具体规定,那么由双方共同签署的“
补充协议”即享有与原本主合同相同的法律认可度和约束力。
然而实际上,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补充协议”能够产生的法律效果常常超过主合同的意义。
假如在签订“补充协议”之后,其所规定的内容与之前的主合同存在冲突现象,此时应优先按照
补签日期靠后的那份协议来予以执行。
因此,可以明确指出,补签的合同imposeahigherprioritythanthemastercontract.严谨地说,“
合同补充协议”用于补充了原有合同中的未尽事宜,或在合同实施期间产生了新的情况而有必要进行额外约定义务。
尽管“补充协议”与合同更改协议有所区别,但是在实践中,部分以“补充协议”命名的协议实质内容却主要是对原本合同的补充以及对某些条文的更改。
因此,在起草和签署此类协议时必须特别关注以下三点:
首先,补充协议的
当事人应当与原始
合同当事人完全重合;
其次,补充协议的格式应与原始合同保持一致且完整无遗;
最后,必须严格避免其内含的
补充条款与原合同内容发生重叠、矛盾或抵触之处。《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