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
离婚时房屋
按揭贷款尚未清偿完毕之状况下,房屋应如何进行分割?在
结婚之前即已经购置的房屋,假设离婚之时房贷仍未偿还完成的话,则此种状况之下,相关房屋是可以进行分割的。
举例而言,如果此类房屋在结婚前已由某一方登记为所有人,那么即使在婚后依然将这一方作为唯一的所有权人进行登记备案,该房屋在离婚之后也不会被纳入到分割范围之中;
然而若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是用
夫妻共有财产对其进行了
抵押还款,那么在离婚时对于这些后续还款部分,理应对其进行分割。
进一步来讲,假如这类房屋在结婚之时就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毫无疑问,它便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此时的分割问题便应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有协商不成之处,即可通过合法途径提起
诉讼程序处理。
二.离婚时房屋应如何进行合理的分割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诸多方面加以考虑和权衡。
比如在
夫妻离婚的过程中,涉及到的
房产分割问题,应当始终立足于男女平等原则、优先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原则、充分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原则、以及维护生产和生活便捷性原则等,同时还要尊重并体现
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能有任何实质性的伤害或者引起第三方的不满和争议。
在符合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对于离婚时相应的房产分割事宜,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可由夫妻双方友好协商自主决定;
如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的,便须由法院依据法律
法规和实际情况,以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裁决。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其中一方可因为照顾子女、陪伴
赡养老人或帮助对方工作等行使较多责任而付出更多努力的,在面临离婚情形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相应的补偿要求,在此情况下,另一方有义务对此予以充分配合与支付。
具体实施细节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协议来协商确定,若未能达成有效协议的,最终决定权将交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做出裁定。
此外,如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离婚事实,无过错方都可以依法向对方主张
损害赔偿。《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