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
挪用资金罪名的关键
证据当属账目册及相关的转账记录。
在现实生活中的各类挪用资金案例之中,最为关键的证据往往便是账务信息的明确认证,一般来说,账册详尽地记录了所涉资金的进出流动情况,亦可直观地表明单位内部具体有多少可用资金,在何时经由何人将从公司账户中的金额转移至何处,以及最终落入了何人的私人账户;
2、挪用资金罪主要指向的是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任职的职员,他们通过职务之便,未经许可擅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供自己使用或是出
借给他人,且数额较为庞大(一般标准为超过三个月未能偿还),或者即使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达到一定数量级并进行了盈利活动,甚至进行了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
此罪行之主观角度仅仅能出自于故意,即
行为人明知自身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挪用或出借本单位的资金,而且还利用了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利进行操作,但却仍然故意为之。
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普通的违反纪律的过失行为,也可能升级成为
刑事犯罪行为,关键在于正确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