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乃是人
民法院负责对裁定
执行死刑的案件进行详尽复查和核准业务过程中所依从的一种特殊审判流程机制。
死刑作为剥夺
犯罪分子宝贵生命力的严酷
刑罚种类,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划定的诸种
刑罚之冠,以其异常严厉而被誉为极刑。
自
死刑复核权回收以来,我们理当依照
诉讼程序的内在规律,策划和改进死刑复核程序,使其不再局限于
一审和
二审程序,并尝试将其转化为具有特定审判特征的
诉讼形态。
根据案件实际状况,可采取以下两种措施:
首先,针对那些一审就被
判死刑且被告方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
抗诉的案件,以及虽有上诉或抗诉行为发生,却并非针对
证据要点的确立,而只涉及到法律适用或程序性问题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开庭外的形式进行甄别审理,然而即便非
开庭审理,依然需要涵盖审查书面卷宗资料、向被告人口头提问以及倾听
公诉机关与辩护律师的观点等基本内容;
其次,对于那些一审
被判死刑后,被告方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时抗诉理由也是针对证据要点提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采取开庭审理的模式,即将确定的审理日期范围扩大至检察机关、被告方、辩护律师及其他必要的诉讼参与者,共同出席复核程序并给予关注和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
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