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特点如下:
首先,旅行支票的面额通常较小;
其次,该票据并未明确规定收付款人及支付地,使得持有人可以选择向出票银行、旅行社境外分支机构或者代办点办理取款业务;
另一方面,旅行支票具备极高的安全性。
购买和取现旅行支票过程中,需经初签与复签的环节且两份凭证须完全吻合方可顺利提款;
最后,与传统支票不同的是,旅行支票由购买者同时作为收款方。
其他常规支票仅能在先向银行账户存入相应金额以获得开设权利后,方能够开出相应的支票,而旅行支票则采用现金交易方式,如同银行汇票一般,待购买成功后方实现收付款双方角色的调转。
除此之外,旅行支票并无明显的使用限制期限。
由于旅行支票的发行过程之中,发行机构需要支付一定手续费,故利用未被使用的资金无需支付利息,盈利空间较为可观。
因此,各大金融机构以及旅行社纷纷投入到旅行支票的发行市场,展开激烈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