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肯履行
赔偿义务的
盗窃者,法院将先中止
执行程序,等到其具备偿还
债务的能力时再来重启此项工作。
刑法明确倡导“罪责自负”这一核心原则,强调不得实施连坐体制;
如果被告因
非法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害,那么他就应该仅仅以自身拥有的财产来进行赔偿。
假如被告实实在在无力支付
赔偿金且无可执行财产,那么执行程序便应终止,然而只要在任一时刻发现
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资产,法律机构则应该立即启动
追债程序。《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
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