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所签署的
借款协议,若确系各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表达的真实意愿且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或
公共秩序的基本准则,则该协议具合法约束力。
而对于何谓有效的
民事法律行为,其要件如下:
首先,
行为人必须拥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其自愿表达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中关于强制性规范的规定,亦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这一社会道德原则。
由此可见,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间的借款协议满足以上各项要求,因而有效。
机关与企业在搭建筹款合作时,一般可以将其中包含的重要细节,例如:
借款方的详细联络方式及其
身份证明资料、借款的具体数目以及具体的时间节点、还款期限的确定、
逾期者每年需向受益方支付总借款金额X%作为
违约金等,均应在借款协议中做明确清晰的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除非事先有关于此事项的特殊约定,否则
借贷合同义务人之间均应采取书面契约的形式进行协商确认。
此外,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通常应涵盖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第一,借款目的;
第二,
货币类型;
第三,贷款资金的实际使用方向;
第四,贷款数额;
第五,
利息计算方法;
第六,贷款期限;
最后,还款计划和方式等各项细节问题和条款。
当相关利益主体因不再
履行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导致对方蒙受损失时,有过分过失的一方应承担
赔偿对方因此次
违约行为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
然而,若是合同双方均对
合同义务未能履行负有责任,那么他们分别应对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份额的
赔偿责任。
以上即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失效情况下
民事责任的全面设定与规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
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