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量刑建议书与实际
判刑差异程度的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案情展开剖析。
具体来说:
1.对于自愿承认
犯罪、愿意接受
处罚的案件而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应当对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罪行以及量刑建议予以充分考虑,且原则上将其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
2.然而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可能无法依照量刑建议书进行判决:
(1)被告人物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受到
刑事追究;
(2)案犯出于违心愿意认罪乞讨;
(3)被告否认检控方指控的全部
犯罪事实;
(4)
诉讼过程中指控的
罪名未能与审判后确定的罪名保持一致;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因素。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量刑建议书仅仅为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的参考资料,法院享有最终裁决权,他们会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作出恰当的
定罪量刑处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具体内容是具有一定灵活性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变动;
然而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刑期则是固定不变的,因而在此过程中可能产生一些差异,但这种差异通常相对较小。
最后,我们来探讨量刑建议书与实际判刑之间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首先,施行主体有所区别。
量刑即针对犯罪分子应受惩罚的
刑罚标准进行妥善衡量;
而实判则指经过上述考量后所做出的明确判定,这两种情形本质上都属于判刑的不同环节。
其次,法律适用方式有所区别。
在进行具体的犯罪事实确认过程中,必须要遵循量刑的基本建设要求。
再次,判处结果有所差异。
实判的过程中还需要充分考虑量刑结果,并且将其与现实情况紧密结合起来进行认定。《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除有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
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建议判处
有期徒刑、
管制、
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
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
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
法定刑、
量刑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
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
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
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