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客体要素的界定揭示,
集资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俨然是涉及到多种方面的复杂客体,包括
公共财产与
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以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
2.从客观上看,集资诈骗罪在实践中体现为采用欺骗手段非法聚敛资金,数额大到足以构成
犯罪的行为。
为了构成这一
罪名,
行为人的实际操作必须符合一些特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确实存在着
非法集资的行为;
其次,实施集资行动的主体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对于
有限责任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所设定的条件要求;
再次,这个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起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他经合法设立具有
法人资格的企业;
最后,在公司、企业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应当主要采取发行股票、债券或
融资租赁、联合经营、合资等形式进行,而发行股票和债券则被认为是最主要的筹集资金方式之一。
另外,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的募集资金活动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3.关于主体因素的考虑,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实际上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到达
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就具备了成为本罪主体的可能。
除此之外,单位也是可以作为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出现在法律规定中的;
4.从主观面来看,集资诈骗罪在意识层面上主要是出于故意且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