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当事人享有要求进行
听证的
行政处罚的情况,其中囊括了须采取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以及执行较大数额罚款等
行政处罚措施。
在此过程中,行政部门必须在做出最终决定前,明确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出席听证会议的权益;
而若当事人选择要求召开听证会,那么行政部门也必须兑现承诺,为其安排听证活动。
另外,为了减轻当事人在整个流程中的负担,无论是行使要求听证权利的行为,抑或是行政机构组织听证会议的过程,所产生的相关成本均不应由当事人承担。
且值得注意的是,听证环节的进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完成。《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
违法的事实、
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
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