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结婚后的两个月内,
女方提出离婚之需求,可选择以
诉讼途径或协议方式解决以下事宜:
首先,倘若双方能够就有关
离异、子女
扶养以及
财产分配合法性等问题达成一致,便可由各
当事人自行携带
身份证、户口本、
结婚证以及传递遗书至双方其中一位的常住
户籍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其次,若双方无法对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想通过
离婚来解决问题的一方则可前往对方法院的住所地进行
起诉,当然,若对方法院的常驻地址与居住地址不在同一地点,也可直接前往对方法院的
经常居住地进行起诉。
当法院进行审判时,若认为双方之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将会作出已判定离婚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