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后,依然须承担相关债务。
这主要源于截至目前,质押股份的所有权依旧维持不变,毫无疑问地由原始股东拥有各项分红权益,而股权质押仅对债务执行起到保证作用。
在获得质权人的协商达成一致且质权登记完成之后方能正式设立。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由于持有股权,有权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所占有的财产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值得强调的是,当债务主体履行完全部义务后,质押的财产则必需要将之返还给质权人。
在这里,债务人和第三人都有权充作出质人身份,而债权人则是质权人,其间交出的动产或权利便构成了质物的核心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