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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应该如何撤销?

在涉及婚姻解除的诉讼案件中,撤诉行为可细化为两大类别,其中之一便是原告主动申请撤诉;
其次,亦存在视为撤诉的情形,这类现象常发生于原告未能及时缴纳诉讼费用乃至未亲自出席庭审的情况下。
对于这种情形,在此不做赘述,仅针对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申请人撤回诉讼请求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被告为了获得原告的宽恕与谅解,主动书写保证书并作出承诺,从而导致原告选择撤回诉讼并且与被告修复关系;
其二,原告与被告在关于离婚事宜上达成共识,决定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纠纷,在此背景下,原告提出了撤回诉讼的申请;
其三,原告由于遇到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例如被告拒绝出庭,导致原计划在第一次离婚起诉结束后立刻进入第二轮诉讼程序,因此,原告被迫放弃了诉讼,选择撤回。
撤回诉讼请求的实质是,当原告在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在法官做出最终判决之前,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司法机关表达撤销自己原先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意愿。
法院对这种撤回申请予以确认的行为即称为“按撤诉处理”。
无论撤诉方是出于何种原因提出的,这个过程都将引发一系列特定的法律效应。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提出离婚诉讼的人在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并开始审结之前,都有权利随时撤回诉讼,至于是否批准撤回诉讼请求,全权取决于人民法院的裁决。
在提出撤诉申请时,相关方必须提交一份清晰明确的撤诉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一般情况下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但出现新情况、新理由的,不受六个月期间限制。
最新修订: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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