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合同形式进行技术
欺诈行为并不必然视为合约
欺诈,这需要视情节的具体状况及当时双方向对方做出的行动而定,判断该情形属于合约欺诈抑或是民事性质上的动机不纯。
合约欺诈,即是以缔结合同为主线,以非法攫取财产为核心目的,运用
伪造事实或隐瞒真相之手段,从公私财产中获取不当利润的行为。
在合约欺诈的情形下,主体倾向于通过构建
虚假情景,或打乱、颠覆真实状况的方式,诱导相对方得出偏误的观念认知,并因这样的错误认知而签署、执行了
合同协议。
司法解释规定为"一方可在故意告知对方
虚假信息时,或者故意隐藏真实现状时,引诱对方
当事人作出错误的决策意图"。
合约欺诈行动表现出二元性的特征:
一方面,
行为人行为表面看似合法,他们通过颁布、设立、执行合同协议的举措让自己的行为得到法令规范;
但同时,行为人的行动本质却可能是非法的,这种行动破坏了相对方的决策意愿,使之陷入错误的决策基础。
由于合约欺诈行为的二元性,使其缔结成功的合同在法律层面上构成了一个冲突体,进而使其成为了利用合同机制从事非法活动的一种典型
违法行为。
在合约欺诈这个广泛的范畴内,根据性质不同,可以分为
民事欺诈和
刑事标准上的欺诈两种类型。
在理解上,人们有时会将合约欺诈与合约诈骗
犯罪混为一谈。
合约民事欺诈,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有意向另一方传递虚假的信息,或者故意对其有所保留,引诱或误导对方基于这些错误信息产生错误的决策意图,以便借助
签订合同来达成其欺诈的目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