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制度中,权益与责任自古以来便息息相关,紧密相连。
对于遗产继承事宜,继承人须遵循以下原则:
其应以所继承之财产的实际市值为上限,清偿所有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付的税费及债务。
若遗产市值高于此限额,继承人出于自愿而额外承担的还款责任不可超限。
而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则无需负起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费和债务的责任。
再者,若既涉及到法定继承,又存在遗嘱继承以及遗赠等情况,这就需要法定继承人来履行被继承人生前所应当支付的税费和债务。
然而,如果共有遗产市值超出了法定继承范围,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均可按照相应比例从所继承的遗产中进行债务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