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民事诉讼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明确地认识到,民事诉讼是针对民事争议而产生的法律程序,此类
纠纷并不牵涉到
刑事犯罪问题。
因此,附加
刑事诉讼并非此种情况下的解决方式。
然而,当公民或
法人由于
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经济上的直接损害时,他们则有权利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申请
附带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需提醒各位读者,并非每个人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有那些
财产权益受到侵犯的受害者以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
近亲才能拥有这样的权利。
另外,当我们的司法机构受理任何一起
刑事案件时,它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并通知那些被刑事犯罪损害了物质利益的受害者或其他依法有权提出附带民事
诉讼请求的人士,让他们知道自己拥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机会。
特别是在侦查、预审、
审查起诉这三个关键阶段,如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公民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
损害赔偿的诉求并且这些要求已经被妥善记载于
案卷之中的话,那么在刑事案件正式
起诉之后,我们的人
民法院便应将其视为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优先受理和处理。
事实上,在侦查、起诉阶段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加以调解,若
当事人双方在达成协议后已履行相关
赔偿责任,但
被害人仍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话,人民法院同样可予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
人死亡或者丧失
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