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法规要求,在签署
赡养协议时,需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第一,切勿设定附加条件履行
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乃是子女受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不能伴随着任何条件。
诸如赡养者不可借此以
放弃继承权作为减轻自身尽赡养义务的责任的依据,更不能以所得分配于父母财产的多寡来衡量应负担职责的份量等等。
若在赡养协议之中,有此类类似的约定,那么该协议或者相关条款皆视为无效。
其次,严禁擅自处置被赡养者的财产;
赡养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严禁涉及到、乃至擅自处置被赡养者的财产。
被赡养者的财产应当只由被赡养人行使处置权,即便身为子女的赡养人,也无权在未得到被赡养人许可的情形下,擅自进行处置。
再者,赡养协议需经过被赡养者的事先同意;
对于赡养者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而拟订的协议,必须首先获得被赡养人的理解和认可。
倘若被赡养者已经丧失完整的
民事行为能力,则此项赡养协议应由所有的赡养者共同参与起草并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