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请求变更或转让的合同行为,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后,方能生效并产生法律效应,反之将视为无效。
首先,应当满足以下三个必然性条件:
第一是必须基于合法且已生效的契约关系基础上进行合同转让操作,若其不存在、无效,或是已经解除,那么这样的合同转让行为就会自动失效。
其次,根据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步骤进行操作,涉及到告知义务的需依法履行告知交代;
需经过相对方同意的则需取得其明确的认同许可;
在适用了诸如批准、登记等手续时,也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最后一点是,整个转让过程必须符合社会
公共利益,并且被转让的条款都应具备完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而关于合同转让双方——转让人和
受让人之间形成的合意效果,则是构成具有
法律效力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
债权人如欲转让自身拥有的债权,但未事先通知
债务人,此一转让行为在法律层面对债务人不会产生任何效果力。
同时,对于
债权转让的通知事项,仅在得到受让人同意的前提下方可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