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免处,字面解释为对被告人进行定罪裁决,但鉴于其行径较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故而免于给予
刑事制裁。
相比之下,
缓刑则更为灵活立体,尽管同样是以判处被告人
罪名为先决条件,但却并非直接进入实质性的惩罚阶段。
具体方式为,对于涉嫌违反法律且经过法定义务流程加以确认达到
刑事犯罪标准、应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并应受到
刑罚处罚之自然人,先行宣告定罪,但是暂时不
执行判决所判之
刑罚。
二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便在于,定罪免处不涉及任何形式的
刑事处罚,也就意味着不会再次执行刑罚。
然而相反地,缓刑指的是短期内暂不执行所判定的刑罚,而是赋予被告人一定的考验期间,如果在此期间能够遵守相关规定、未实施
故意犯罪或者未新发现
违法犯罪行为,则过渡到考验结束时,罪犯将不再需要执行原有的刑罚。
换句话说,就算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出现了违反相关规定、故意犯罪或是有
漏罪未被查获的情况,原来的缓刑也会被撤销,原先因案件所判的刑罚会立即执行。
适用缓刑通常适用于如下情形:
针对被法庭判处
拘留、
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控告者;
对那些不满十八岁、怀有身孕以及已经年满七十五岁的被告人,可以或应该向他们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相对更加轻微;
表现出深深悔过;
无再次遭受
犯罪侵害的任何风险;
宣告缓刑不会对被告人所在地域带来重大且不利的影响。
此外,宣告缓刑时,还可以依法同时禁止被告人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某些具体活动、进入某些特定地区与场所、接触特定人群。
最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如果其所判处的
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那么这些附加刑仍然需要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